体检时发现职业病隐患能安排调岗吗?
案例
张某是一家金属制品公司的负责人。所在公司有几个车间生产过程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公司采取了最先进的防护措施,每年还会安排员工轮休并定期组织进行健康检查。今年年初体检时,三车间的李师傅被查出血液指标异常。公司对此非常慎重,专程陪李师傅到相关职业病医院就诊。医生诊断,李师傅属敏感体质,其现有症状系在生产过程中接触有害物质所致,因体质敏感,故症状明显,医生嘱咐休息二周,并避免再次接触相关有害物质。
考虑到李师傅患病是接触有害物质所致,在其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其全勤发放了工资。李师傅休假回来后,公司就和他商量,准备调其担任产品检验工作,工资仍按原来标准。李师傅开始讲回去考虑一下,但两天后他再来时,却坚决不同意调岗。他表示自己身体没有问题,公司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后来,公司从侧面了解到李师傅之所以不愿调岗是因为新岗位工作时间固定,不像车间里常加班,少了一块加班工资及晚班补贴。公司和他谈了两次,李师傅还是固执己见,公司又不敢让其回原岗位。公司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析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包括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因此,在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生产劳动过程中,切实保护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而《职业病防治法》也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于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即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工作。用人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治理、停止作业,直至责令关闭。
李师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被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公司与其协商变更工作岗位,是依法有据的,但具体的岗位调整应当慎重,即应按法律规定妥善安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理变更。这种变更的合理性既要考虑岗位的变更与劳动者身体状况是否相适应,同时也要考虑其劳动报酬的调整是否合理。现李师傅不同意变更合同主要是因为缺少了加班工资这一块收入,但加班工资毕竟不同于正常出勤工资。加班是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具有不固定性,且依法不得超过一定限度。仅以少了加班工资一块而认定合同变更不合理显然理由难以成立。
由于无法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是李师傅个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这一客观情况引起,如李师傅坚持不同意变更,在医疗期满后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希望公司与李师傅解释清楚相关规定,尽可能避免合同解除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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