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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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5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自李某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保,并在入职后不久就让他签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承诺以每月多发60元的工资补贴李某。
现李某因年事已高,想让公司补缴这几年的社保,碍于已经签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不知应如何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权益。
二、法律分析
(一)李某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对其有约束力吗?可以免除公司缴纳社保的义务吗?
没有约束力。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也不能免除公司缴纳社保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单位无权要求员工放弃,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也有义务缴纳社保,放弃同样无效,故可不受已签订的放弃声明约束。
(二)李某作为劳动者,应如何救济自己权利?
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补缴社保。协商不成的,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可通过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要求单位补缴吗?
不可以,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法律明确了补缴社保是社保征收机构的职责;其次,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了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并不是所有的因社保发生的争议都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如上文所称的因未买社保提出辞职,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则可以,而补缴社保则不可以,这是由于补缴社保的行政管理性质决定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及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涉及多个行政监管部门,并不是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现有规定也已为劳动者补缴社保提供了渠道,虽然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来补缴,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四)劳动者应如何主张补缴社保?
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即可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进行处理,即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投诉,由社保部门责令单位补缴。
三、要点总结
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以工资补贴、让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劳动者需要用人单位补缴的,可以通过和单位协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补缴;不予补缴的,同时可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单方面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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