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注销时将职工档案遗失,应承担档案保管、移交不当的主体责任
来源:人社普法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王某胜之妻,王某胜于2017年11月去世。某金融公司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组建单位为某信托公司,1996年7月31日被注销登记,将王某胜档案遗失。王某要求被告中信某支行立即向有关部门移送王某胜劳动档案,同时要求被告建行某支行、中信某支行共同支付生活费损失、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其他养老、医疗个人部分及住房公积金损失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金融公司与王某胜建立劳动关系,有保管王某胜档案的义务。在被注销前应当妥善安置职工、办理离职职工的劳动关系终止手续、移交职工档案、社会保险等。但某金融公司在被注销时未能向王某胜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且将王某胜的档案遗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某金融公司的组建单位是某信托公司,建行某支行又系某信托公司的开办单位。根据《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建行某支行对某信托公司的债权债务理应承担责任,在某信托公司开办的某金融公司注销时,有责任根据王某胜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王某胜的劳动关系并进行档案移交。但建行某支行未能尽职履责,致王某胜在长达二十余年内未能找到档案,影响王某胜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等,影响王某胜正常生活,应自此时起对王某胜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王某主张的部分损失。
点评
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被及时清算的用人单位,导致劳动者出现档案丢失、社会保险无法正常办理等情况,可根据《公司法》《破产法》中关于清算单位的规定,确定相关责任主体,并对劳动者的权益加以切实保障,公司在被注销时将职工的档案遗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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