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待遇的基本前提是受伤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工受伤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为确保那些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受伤也能享受工伤待遇,相关法律法规同样作出鞭长可及的规定,至少下列三种情形下,无劳动关系,依然可享受工伤待遇!
超龄老农民进城打工受伤,照样可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61岁乡下妇女张凤兰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并签订一年期劳务协议。2017年12月23日,张凤兰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凤兰无责任。张凤兰的丈夫苗成岩与一双儿女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又诉至法院未获支持后,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亦未获得支持。苗成岩不服,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可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无论是否签订用工合同,也无论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亦或是雇佣合同,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包括视同工伤等情形),均可构成工伤认定主体。
层层转包工程,受雇农民工主张工伤待遇无障碍
[案例]农民王某某受个体包工头齐某雇用到宏远建筑公司承建的商品楼工地,从事楼外脚手架搭架工。2017年8月10日,王某某在作业时不慎从3楼坠落受伤。王某某以宏远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得到支持后,宏远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未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评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虽然王某某系实际施工人雇佣,与宏远公司不具备实质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但宏远公司系承包工程后又转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故应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退休后留用劳动关系虽无,工伤待遇不能无
[案例]张先生退休后,继续留在公司做技术顾问,公司也继续逐月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7年3月27日,张先生于工作中不慎被电击伤。事后,人社局以张先生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拒绝。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有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人社局明知张先生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却一直认可并接收公司为张先生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公司对此存在信赖利益。因此,无论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还是依公平诚信原则,张先生都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退休后打工受伤,适用工伤规定
[案例]刘师傅退休后不久,被个体玉器加工公司招用。公司按惯例为刘师傅办理了工伤保险。2017年9月3日,刘师傅在参与吊车移动大型毛料石过程中,不慎右手被压伤,经住院治疗后,构成10级伤残。事后,人社局以刘师傅系退休人员,非单位在编正式职工,予以拒绝。
[评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参保的方式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劳动保障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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