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也应包括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实践中主要是,用人单位拒不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行使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这里应分区间进行讨论:
第一个区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劳动法》并未就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只是在该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的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是否包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里的劳动条件,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35条的规定实际也印证了笔者的观点,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个区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取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注:这里法律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通知义务,但并未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也可以口头通知用人单位,但应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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