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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工伤认定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属于工伤之员工遭领班打死被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起诉人社局

日期:2012-04-03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425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一公司领班与员工打架致员工曾某死亡,事后曾某家属得到了对方赔偿,而后又被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将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前天,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

死者曾某和领班冯某都是北京一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负责合作单位的日常保洁、建筑及生活垃圾清运、垃圾消纳、废品回收等工作。据该公司起诉称,2010年7月27日早上8点多,领班冯某与曾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因而引发互殴,导致曾某死亡。事后冯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支付给曾某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8万元。2011年4月7日,曾某之子向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曾某为工伤。

该环境工程公司认为,他们与曾某之间的关系为雇佣关系,曾某之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且被害人亲属已得到冯某的民事赔偿,因此起诉要求昌平人社局依法撤销作出的工伤认定。

昌平区人社局的代理人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曾某与该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事发当时,曾某正在进行保洁工作,领班冯某走过来指责曾某偷懒,工作不认真,曾某与其辩解了几句,冯某便将曾某打倒在地,并非两人互殴。曾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正在打扫卫生时遭到的暴力行为,冯某的刑事判决书中表述得很清楚,而且认为曾某在这起伤害过程中没有过错。曾某之子向他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该局经调查核实,认为曾某从2010年6月28日至2010年7月27日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针对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在2011年9月1日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但该公司在限期内并未提供相关材料。因此该局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纳,对其所述曾某受工伤伤害的情况予以认定。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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