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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解除

北京合同律师谈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违约责任需分别对待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244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某电器公司欲研制推出新冰箱,便委托某调查公司对该市的冰箱销售进行调查分析。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调查公司将调查到的信息以数据分析的形式交给电器公司,电器公司支付5万元费用,先支付2万元,剩余部分调查完成以后一并支付。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承担1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以后,电器公司暗中检查发现,该调查公司有欺瞒行为,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也不积极,因此可能导致最终的结果毫无意义,于是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调查费。调查公司以电器公司无故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金。那么,电器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尽管电器公司与调查公司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是这一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因此双方的这一约定无效。而对于调查公司要求电器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白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知,法律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的。对于调查公司付出的劳动,电器公司如果能证明其确实存在欺瞒并由此导致调查结果无意义的话,则电器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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