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规定的合同解除都属于单方解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就解除。关于合同解除的通知与诉讼的关系问题,首先,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解除而是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是否发生解除的效果。有观点认为解除权的行使是双方之间的行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解除权人不能直接起诉,即使起诉,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而不能直接受理并裁判解除合同。也有观点认为解除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除合同,法院受理后其向对方送达的文书就相当于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其次,相对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那么合同是自相对人收到通知之时起解除还是自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日起解除。如果认为是判决作出之时解除,在法院没有判决前合同就没有解除,这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关于“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有些冲突,但如果通知到达时解除,而法院判决认定合同不解除,则双方根据合同已经解除所采取的行动就要恢复原状。
实践中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意见认为,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法院判决未下达前,合同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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