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疑似职业病的管理的规定。
一、有些职业病诊断的作出,需要较长的诊断观察时间,医生疑诊为职业病而没有最后确诊的,称为疑似职业病。这部分病人称为疑似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我国为数众多,为了保障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疑似职业病的管理,因此,本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依照本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使劳动者本人的知情权得到实现。其还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不得拖延,保证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得到诊断救治。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及早确定劳动者是否罹患职业病以便于组织救治。另外,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证。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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