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确定、鉴定依据和鉴定费用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规定了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照我国现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法定的职业病有9大类、99种(现正考虑调整),职业病诊断鉴定要根据其类别确定相关方面的专家来作,因此,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根据当事人鉴定申请或者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本条第2款对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库设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目的是便于筛选和集中相关方面的专家,保证专家质量。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是全行业公认的,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人品等方面优秀的专家。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有不同的专业性,便于确定。二是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具体是由当事人确定还是由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由当事人决定。确定的方式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从而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三、本条第3款规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依据: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二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后要向当事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为了保证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这一款还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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