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原某国有化工厂的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于化工厂连年亏损,有关部门对其改组后承包给了许某。许某继续与张某签订了雇佣合同,但是当张某要求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被许某拒绝。许某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正当的劳动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规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
原劳动部在1992年10月7日《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中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而国有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后,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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