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有关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所谓劳动问题主要是指劳动报酬问题、劳动保险生活福利问题、劳动保护问题以及涉及职T的奖励和惩处问题等。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发生纠纷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后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审理的一类民事案件。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所发生的劳动纠纷;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所发生的待遇纠纷;三是因用人单位给予职工行政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职工不服所引起的管理纠纷;四是因履行劳动合同涉及合同效力的确认、合同的变更、履行、终止以及因对劳动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或因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五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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