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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诉讼风险之对一次性补偿协议的效力和后果认识不足

日期:2015-12-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诉讼风险之对一次性补偿协议的效力和后果认识不足

案例7:劳动者在某公司任保安,离职时与用人单位协议支付10000元作为双方纠纷的一次性了结,后又起诉主张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等。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就纠纷达成一致,且劳动者不能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签署了一次性补偿协议,之后反悔而起诉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但劳动者不能证明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最终大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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