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诉讼风险之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认识不清
案例8:劳动者2015年1月1日离职后,2月1日提出仲裁,向用人单位主张2010年1月1至离职之日拖欠的工资、防暑降温费、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支持了2014年度的防暑降温费、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及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其他年份的防暑降温费、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因为超过仲裁时效,未得到支持。
提示:“法律不保护权利睡眠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对仲裁时效进行了规定。适用特殊时效追索的劳动报酬是指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福利待遇和法律规定的责任,如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补助费、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其他非工资性补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