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诉讼风险之对受案范围或前置程序的要求理解有误
案例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每月补500元作为保险补贴后,由劳动者自行参保,但劳动者并未按约定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发生争议后,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的该项请求属于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况,除此之外因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发生的争议、非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又反悔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公积金的缴纳、工伤的认定等均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公益性就业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者就上述相关争议提起的诉讼,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因为仲裁前置的程序要求,原告方无法在诉讼阶段增加新的诉讼请求,除非该请求与已经仲裁的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另被告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应以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欲在本诉中提出反诉亦不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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