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诉讼风险之对适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赔偿二倍工资范围理解有误
案例4:劳动者2013年1月1日入职后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自2013年2月1日开始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2014年1月1日之后就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在2014年的任何一天主张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15年1月1日后就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者在此日期之后主张,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后则会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提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被称为宽限期,超过这个期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劳动者认为会一直支付下去,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之后不用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在履行期间,劳动者提出该次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订立,应自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起,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经查,虽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经有书面劳动合同,现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新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不能成立。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提示:劳动者虽然可以通过该法律规定获取较高的利益,但立法本意显然在于敦促双方将劳动权利义务固定化,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部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情况,不签订空白合同,对重要条款明确约定,坚持持有一份劳动合同。如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的,也要保留好工作的痕迹或材料,以备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提出有利证据,防止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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