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纠纷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应受理
——人事档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的,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标签:劳动争议-管辖-法院受理-人事档案纠纷
案情简介:2013年,医院解聘保安刘某。随后,刘某以医院未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其社保关系无法转移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医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仲裁委员会以本案系行政争议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据此,管理档案是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之一,其来源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保管合同。在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将档案移转到相应部门的法定义务。性质上,此系劳动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该附随义务而发生纠纷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延伸,性质上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应当受理。
实务要点:人事档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的,法院可依《劳动合同法》第50条,根据案情判决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
案例索引:见《人事档案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纠纷》(刘高,广东广州中院;王林清,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2/58:118)。
点评: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5条对“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纠纷”处理已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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