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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诉讼风险之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的理解有误

日期:2015-12-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2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诉讼风险之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的理解有误

案例2:劳动者在与原单位办理退休并享受了退休待遇,又在某用人单位任保安,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后双方发生争议,某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延时加班费、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查,双方应为劳务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劳动关系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其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主体资格问题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况有:劳动者已经享受退休待遇或未满16周岁,用人单位尚处于设立阶段,未取得营业执照。劳动者再主张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再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专属于劳动关系的请求,自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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