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工资福利

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应否按3倍标准计算加班费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317次 [字体: ] 背景色:        

这两种工作制的主要区别为适用对象不同。

第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固定工作性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休息、转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工作的,应当按照加班的规定,按工资3倍标准计算加班费,充分保障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员工的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