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工作怎么给付报酬?
张某是一个食品加工厂的工人,2009年国庆长假期间,工厂安排张某和工友们加班。假期过后,老板安排他们多休息了三天。之后,他们向老板提出要加班费,老板告诉他们,已经安排补休时间,公司就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了。那么,老板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老板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这些节日为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工资。因此,张某在得到补休之后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因庆假期的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夕卜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0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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