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四到八小时合理吗?
问:我是美国一国际知名快餐企业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店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该店与我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协议,约定工资以小时计算。该店要求我每天上班4到8小时不等,最低4小时,每满4小时安排休息15分钟,吃饭时间也包含休息时间内。请问,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每天4到8小时合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天都要工作,只是对每天工作时间上限作了规定。廖女士所述的美国该快餐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明显存在违法之处,即每天要求非全日制工作人员至少工作4小时,一般要求工作4到8小时,这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六十八规定。应予以纠正并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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