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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停薪留职、内部退养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停薪留职人员实际已与原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只是双方处于暂停履行阶段。如果停薪留职人员到新单位工作,新的单位不宜重复与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宜尽量让这些人员参加到替代性强的岗位上,或者提前向其声明,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临时性工作或者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内部退养人员,实际是指那些出于各种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些指每一位员工的劳动权利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不能把劳动者看成整个一生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当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员工的劳动权利即告终止,其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其的休息权利,不必再去找工作、劳动。如果退休员工再次参加工作的,应当与其言明,双方只能签订临时性合同,不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亦可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不签订任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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