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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如打扫卫生、食堂的杂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13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临时用工原则上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应与劳动者明确双方之间系临时用工关系,不属聘请劳动者从事某岗位的长期工作,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特别是打扫卫生、食堂杂工等职位替代性强、人员流动频繁、技术含量低,往往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业关系不大,现在甚至有不少单位取消了打扫卫生、食堂等部门设置,而由专业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由园林公司提供花草树木的美化服务,快餐公司提供中午、加班用餐等,将某些部门职能完全社会化、专业化,亦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因而,除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主业之外的岗位,均可采取社会化、劳务派遣等方式加以解决。即使必须单独、临时聘请某些岗位员工的,因其临时性特点,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问题,尽最大可能化解矛盾,避免或者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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