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解除“承包”关系,是否存在经济补偿?
问题:我们是供电局内的一个生产性部门,即“车间”,负责高压电力线路的维护。由于高压电力线大多在野外,时常被偷盗等,遭到破坏,影响线路的正常和安全性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可以开展“群众性护线”,使群众参与保证线路安全的工作中来。我们在线路经过的乡村,找了一些当地的村226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民,请他们对附近线路帮助进行巡视工作,并将情况报告我们,我们按每巡视一根杆子,支付一定的金额的方式,计算和付给报酬。并且我们与村民也签订有一份“承包”协议,大意是“将某一段线路在某一段时间内(一般是一年)的巡视工作承包给某人,完成后支付的金额等”。由于此种工作方式开展较早,有部分村民已经与我们合作了十几年。
请问:(1)这种关系是“承包”,还是“劳动”关系?(2)解除这种关系,特别是合作了十几年的村民,有无需要解决的经济方面的问题?
解答:从介绍的情况看,供电局与村民形成了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即村民协助供电部门维护高压线路安全,并获取一定金额的报酬。这种承包关系是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的,且是一种松散的协作关系,并未形成劳动用工的合同关系。
村民既可以全部集中承包护线工作,亦可在务农之余拿出一定时间完成护线工作。也就是说,村民对完成承包任务的安排,具有很强的自主权,并非像正式员工一样,每日履行八小时工作制度,随时听从供电局安排、调遣。从约束双方的协议来看,并未过多设计对村民的人身管理关系,村民并不能享受到国家法律赋予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休息、福利等权利,不符合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
因此,应当认定供电部门与村民形成的是对高压线路安全维护的承包合同关系,由村民完成安全维护义务作为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劳动合同关系完全不是同一性质的合同关系。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亦不存在供电部门对村民的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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