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是所有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在劳动就业上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公民享有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为了保证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创造更多的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促进就业。(2)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它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得到的应有的物质利益,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劳动收入。劳动报酬不仅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它还是社会对劳动者的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因而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同工同酬制度,而且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为劳动者实现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劳动法》中主要体现为:(1)在工资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2)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保障权,即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5)用人单位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付给劳动者更高的报酬。(6)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时,应予以经济补偿。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与劳动权密切联系,劳动者在进行了一定量的劳动之后必须休息,以便更好地劳动。在我国《宪法》中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而且还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为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法》中专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在工作时间上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对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这些规定,都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具体法律保障。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对享有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的最直接的保护。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下进行的,特别是有些劳动岗位存在一些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就会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导致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劳动者在安全卫生条件下进行劳动,是生存权利的基本要求。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已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劳动保护监督制度。但长期以来,有些用人单位仍然对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更有甚者无视其法律责任,尤其是一些乡镇企业和个别“三资”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故意降低劳动条件的标准,以致频频发生恶性事故,严重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因而,《劳动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准备就业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训练。职业技能培训权是劳动者从事某种劳动或工作以及社会生产活动本身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不但需要掌握熟练的生产技能,而且还要懂业务理论,只有赋予劳动者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才能保证劳动者获得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对于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年老或遇到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劳动风险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有保障,就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在我国,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以及待业保险等。当前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主要是实行合同工制,劳动保险不再由国家统一承担,而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保险基金。《劳动法》第九章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作了规定,为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劳动者只有通过提请有关机构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劳动法》第十章对劳动争议解决的原则、方式、机构、组织等作了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有利于劳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合法、公正的处理。
8.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其他劳动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指: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自主使用工资的权利;在劳动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劳动中遇有紧急情况时采取避险措施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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