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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哪些劳动

日期:2013-01-09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及《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 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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