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刊登的“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对此进行了明确,该案的“裁判摘要”为: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