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先生在自己所在公司工作了2年后,觉得在本公司已经没有上升的可能了,便决定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开始工作。但是在工作前,张先生就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进行协商,该公司提出在合同中应约定这样的条款:如果张先生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出现任何违约行为,都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无条件地支付给公司15万元的违约金。而张先生却不同意这一条件,认为用人单位不应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双方争执不下,用人单位不同意将其个人关系转出,所以影响了张先生的新工作。最终,张先生以合同不公平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律师评析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给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进行了一定的约束,不是说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公司便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违约时需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约定,只有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有服务期的前提下才依法可以由双方自愿约定违约金条款,并且约定的数额受到法律的限制。
这一规定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因为,跟用人单位比起来,广大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如果随意便可约定违约金,最后只会让公司借此漫天要价,极大地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联系本案,可知张先生现在所在的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张先生可不受该条款的约束,不必支付高额违约金。
【维权指南】
现实操作中,对于合同违约金的处理,大多只针对特殊行业的特殊职位。这里所说的特殊,是因为职位本身会接触到商业机密。而在此职位上的劳动者除了劳动合同外,还要签订额外的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额。
而且,在此职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若想离职,要比一般岗位更早提出来,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交接完手上的工作后,才能准予离职。如果不遵守这一约定,往往会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这时候约定的违约金是合法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182第四章劳动纠纷官司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