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正在逐步转型、改制;同时,随着劳动者法律知识增加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将不断攀升,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上升速度更快。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解决机制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对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就更繁琐,可能几裁多审),对争议当事人来说程序多,要求严,不小心就因调解、仲裁、诉讼时效而失去救济的途径。另外,对仲裁来说,劳动争议案件是前置程序,必经途径,而仲裁后又是作为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对仲裁部门没有任何约束,于是仲裁部门对某些案件采取走过场,将问题复杂化,然后把皮球踢给法院,造成案件处理难度加大。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和现状就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制提二点建议:
1、一种建议是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结制,即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终结。第一,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结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社会资源,更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其行使的职权实质是一种行政职权,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实质是一具体行政行为(在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就工伤的认定就明确了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救济),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则采取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加以救济,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样,实行一裁终结制就可以对劳动仲裁机构加以约束,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其责任心,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使劳动仲裁制度的优越性得以充分体现。否则,劳动仲裁机构就将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违法仲裁承担败诉的责任。第三,实行一裁终结制,可以减轻人民法院审判资源不足的压力,节省司法资源。
2、如果不实行一裁终结制的话,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效力,建议将劳动仲裁机构收编,交由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成立劳动争议审判庭,专门负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使劳动争议案件和其他民商事案件一样,实行二审终审制,减少当事人必须经过仲裁裁决程序。劳动仲裁实质上就是等同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决,取消仲裁裁决程序并不影响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当事人可能通过司法途径同样可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这种解决机制可以减轻劳动行政机关的压力,避免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混同适用,让劳动行政机关有更多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法监督和管理力度,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相反又可以减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发生,更利于建立一个健康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而且,采用这一机制能够维护我国民事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使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时效和其他民事案件时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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