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目前,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很多,但存在相互间规定不一致的现象,规章、复函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了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之间、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对规章、复函的适用和理解往往差距很大。这样即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又给正确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
2、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法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建立健康的劳动关系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3、做好普法教育,搞好个案引导。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涉及大量的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者大多法律知识欠缺,因此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要做好普法教育,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搞好个案引导。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如我院今年受理的19件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公司与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中,我们通过明理析法,耐心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工作,促使劳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后有17件案件安纺公司撤回了起诉。
4、注重调解,利于化解劳资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由于利益分歧,对抗性强,矛盾激烈,而且多为群体性纠纷,如企业改制、结构性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闹访、群访等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要搞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即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加强三调解联动。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注重调解,把调解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多做当事人的劝和、疏导工作,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争取双方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引导劳资双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促进人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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