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由于执法不严,对于《劳动法》中的许多义务性规定因此形同虚设,义务得不到履行,自然使权利无法得到实现。有的案例中,一些规模大的企业,劳动者虽工作10年以上,可用人单位就是不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直接将劳动者辞退,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还有很多。如电信、邮政部门没有讲清缘由将许多职工解除合同,移交劳务派遣单位。
2、用人单位缺乏监督。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力,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能够完全依照劳动法规定的要求执行的还相当有限,只是当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的才能够主张并最终可能获得应有劳动者权利,而绝大多数劳动者由于目前就业压力巨大,只要能够有工作,发工资养活自己便已心满意足,那里敢主张“权利”,而用人单位也是基于绝大多数劳动者这种心理,而不断压低劳动者待遇,剥夺劳动者各项权利。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作,完善各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制度措施和相应的惩戒办法,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各项劳动者权利能够得以实现,才能有效减少劳动争议纠纷。
3、信访制度缺失。由于我国信访制度缺失,对那些缠访、滥访人员无相关制度约束,以致出现上访为大。导致部分劳动者无理取闹,动不动就去省进京上访,于是上级部门为息事宁人,要求基层起动司法救济程序,以求稳住当事人不上访,人为出现新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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