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少,但在处理上认识不尽一致。特别是对未经工伤认定的案件,有的人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案件,不必经由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程序,可能直接提起诉讼;还有的人认为劳动部门不予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
笔者不敢苟同,在我国,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关机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应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来救济。且工伤保险赔偿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部分,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对于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部分,则必须依赖于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才能支付,如果人民法院自行作出构成工伤的确认,就有可能与劳动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相矛盾,同时还有司法权代替行政权之嫌。因而,对工伤认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违背相关规定而对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作出自己的认定,同时对那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等级认定书”等也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结论。
当事人只有在得到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后,对工伤赔偿达不成协议时,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才能提起工伤赔偿劳动争议诉讼。故对于未经工伤认定,但要求按工伤纠纷处理的案件,可以两种方法处理:一是中止对案件的审理,以等待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结论,并经劳动仲裁庭仲裁后再进行审理;二是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告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