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为被告,但人民法院应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诉讼从程序规范上排除了反诉制度的存在。
一是反诉得以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⑴反诉是用来抵销本诉的;⑵反诉是独立的诉;⑶反诉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反诉不是为了抵销本诉,而是为了对抗本诉,但不管怎样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劳动仲裁全面审查。
二是从《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可见,如果其提出独立于原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则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另行申请仲裁,这也从根本上排除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存在反诉的可能。因而,劳动争议诉讼不适用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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