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有的人认为工伤赔偿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应各自在不同的诉讼制度内处理,劳动者可以获得双份赔偿。有的人认为不行,工伤赔偿是补偿性赔偿。
笔者认为:第一、劳动者有权选择是按工伤保险赔偿制度,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求偿。第二、工伤赔偿金与人身损害赔偿金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如果劳动者选择了人身损害赔偿,就不得再选择工伤赔偿。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劳动者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后,赔偿额低于工伤赔偿额度的,劳动者还可以就不足部分要求工伤赔偿。因为工伤保险赔偿制度的原则是“补偿性原则”,工伤赔偿是对劳动者所受实际损失的补偿,如此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的实体法角度看,不管工人首先获得的是工伤保险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其均不应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双份”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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