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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职工受伤,应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日期:2023-05-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法用工职工受伤,应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邓辉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张某经江某招收,在江某开办的无证经营毛竹拉丝厂从事车上扒竹屑工作,每月工资3600元。2021年8月10日上午,张某在扒竹屑过程中从车上摔倒在水泥地面,致张某颈部脊髓损伤等多处受伤。张某受伤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1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张某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属于私营业主的雇员,系提供个人劳务,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要求私营业主以雇主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来确定法律关系和归责原则,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赔偿金额,据此来主张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有权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张某与江某构成雇佣关系,同时也符合非法用工特征,张某即有权选择适用雇佣法律关系或者非法用工关系来主张权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认定工伤,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要求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给予一次性赔偿。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关键应当确认劳动者与私营业主构成哪种法律关系,才能确定以哪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在民事纠纷中往往存在一个法律行为符合多个法律关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法律赋予了受损害一方有权选择适用更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的权利,但前提是双方之间确实构成该种法律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两种并列且不交叉的法律关系,由于其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不同决定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并不存在某种法律行为同时构成劳动关系又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即属于民法典所调整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就劳动法律关系纠纷与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分别就应由相应的劳动法与民法典进行调整。

在该类案件中,这些微小企业、作坊管理不规范,劳动者与私营业主的关系形式上与雇佣关系十分相似,但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具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也不同,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在劳动中承担作为劳动组织成员所应负的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劳动手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雇佣关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所构成,通过相应的劳务合同建立了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方提供劳务获得报酬,另一方接受对方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两者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对于双方来说,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也与民法典本身的法律精神相对应,当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害引发的纠纷,即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在本案中张某经江某招入在江某开办的拉丝厂上班,在工作期间由江某监管,接受江某的管理,服从江某对工作的安排与指示,按拉丝厂里作息时间要求上下班,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张某已经成为拉丝厂的劳动组织成员,虽然江某没有营业执照,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具有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属于非法用工,与雇佣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故本案只能以劳动争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江某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给予一次性赔偿,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如果张某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应予以支持。如张某无法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认定非法用工关系成立的,非法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非法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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