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协商搬迁的过程中应合法表达诉求
基本案情
程某某于2017年5月6日入职某电气公司。为配合政府回购用地,电气公司通知员工自2021年5月启动同一区域内新厂搬迁计划,公司设置班车或发放交通补助。程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被拒后,于2021年5月17日与数十名员工堵门致使车辆不能出入厂区,后继续聚集怠工至5月20日。2021年5月20日,电气公司经工会委员会同意后向程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委裁决后,程某某不服,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已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搬迁对劳动者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旷工、聚集、堵门等,客观上已经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近年来,企业由于产业升级、政府规划调整等因素搬迁成为常见现象。企业搬迁属于行使经营自主权,职工合法权益亦应予保护。企业搬迁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结合企业搬迁距离以及企业有无提供便利措施、调整上下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在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过程中,劳动者表达诉求、维护权利应当采取合法合理方式。本案旨在平衡劳企双方利益,为企业发展营造审慎宽容的法治环境。(一审:园区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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