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企业已赔偿工人仍不还垫付款 班组长起诉后获返还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王某系某建筑工地班组负责人,2018年3月19日,工地一名工人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因情况紧急,急需资金,王某出于好心就借给了李某五万余元。李某病情好转后,就工伤情况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3月,市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由李某的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十万余元。仲裁裁决生效后,某建筑公司支付了全部费用。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李某收到上述工伤赔款后,不但未及时归还王某垫付款,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再也不与王某联系。经多次催讨无果后,王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拖欠垫付款。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返还财产纠纷,认为李某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应当将拖欠垫付款返还,于是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某建筑工地班组负责人,被告李某为该工地工人。2018年3月19日被告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伤情后被认定为工伤。2019 年3月12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依法确定被告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朱媛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共计10633元)。在被告李某养伤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1900元用于治疗和生活,被告住院产生医疗费20691.88元也由原告垫付。2019年6月23日被告签字确认上述欠款。此款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原告。2020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在工地的未结工资为3000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受伤期间向原告王某借款用于治疗和生活,总计金额为31900元,有李某书写的欠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扣除原告未支付给被告的工资3000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8900元,予以确认。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0691.88元,被告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应当将医疗费返还给原告。两项合计49591.88元。因此,王某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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