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劳动工伤 >> 经典案例

在自助“无人店”里打工 法院认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日期:2023-01-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自助“无人店”里打工 法院认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王惠 邱清颖,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小到自动售卖机、娃娃机,大到无人便利店,这种依托技术手段进行智能、自动运行的新型经营方式近年来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这样的自助“无人店”采用的是什么用工形式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吴江区某大型商场有一家由A公司开设的夹娃娃无人店铺,店内摆放了十几台娃娃机以及一台游戏币机器,机器上均印有收费规则及操作方法,顾客仅需按照步骤操作就可以自行购买游戏币、夹娃娃。牛某在通过A公司招录后,被安排负责该夹娃娃店的日常运营,其具体工作包括开店、关店、补充游戏币、补充娃娃、维护卫生等等,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牛某平时并非长驻店内,而是在同商场的一家餐饮店内兼职帮厨,有时候还为外卖平台兼职跑单,其只有在接到A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发出的指令后,才会至夹娃娃机店内完成工作任务,有时还会让朋友代替其工作。

2020年5月,因A公司欠发工资,牛某向A公司发送函件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吴江区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并驳回了牛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牛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牛某及A公司的陈述以及行业特点,夹娃娃店为无人看守的运作模式。牛某平时并非长驻店内,而是根据A公司的指派至店内完成任务,并无严格的考勤要求。牛某对工作何时完成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弹性,且也在其他单位兼职。根据店内夹娃娃机的数量、牛某的工作内容以及无人店铺的经营模式等实际情况,可以认定牛某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足4小时,每周累计时间也不足24小时,故双方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故牛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牛某欠发工资七千余元,并驳回了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无人店铺的用工形式与传统店铺有所不同。近期,特别是疫情后出现的“共享用工”、“灵活用工”等新型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为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破解“用工难”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对于无人店铺用工形式的认定,除考虑日工作时间及周累计工作时间外,还应结合员工具体的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方式以及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等内容综合认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