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中国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关键词
生育权 用工管理权 旷工 继续履行
典型意义
生育是家庭之大事,亦是国家和民族之大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公司作为社会组织体系的一员,也应承担支持生育的社会责任。该案中,女职工身患不孕症,且已逾女性黄金生育年龄,为了圆做母亲的梦想,接受现代辅助生育技术的帮助,系人伦之常情、社会之常理,值得肯定和包容。用人单位不仅不给予请假的便利,反而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显属滥用解雇权,其行为既不合情,亦不合理,更不合法。该案裁判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设定了女职工生育权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合理边界,为女性就业群体司法保护提供了积极指引。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1年12月1日入职某设计研究院,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刘某因患有不孕症,从2022年5月23日起陆续到医院检查、住院治疗,为实施后续辅助生殖助孕手术作准备。2022年5月26日,刘某在医院实施了取卵手术。术后,刘某出现腹胀、进食差、头昏等症状,医院明确诊断为“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需留院观察。2022年5月27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刘某术后休息14天。期间,刘某均通过微信向某设计研究院履行了请假手续,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予以佐证。某设计研究院对刘某5月26日及其后需休息14天的请假均不予批准,并于5月30日、6月1日两次催促刘某返岗。6月13日,刘某在医嘱休息期满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6月16日,某设计研究院以刘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不服解除决定,在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亦应合情合理合法。于法而言,刘某为接受辅助生育手术向某设计研究院履行了请假手续并提供了诊断证明等资料予以佐证,并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非无故不到岗工作;于情而言,刘某因患有不孕症而不得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手术,且其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手术时已逾三十岁,已是晚生晚育的年龄,某设计研究院对此理应予以包容和理解;于理而言,生育不仅是女性员工自己的事,也是一个家庭的大事,更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持续发展繁荣的大事,全社会都有义务鼓励、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因此,某设计研究院在刘某明确告知其需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手术的情况下,仍要求刘某到岗,甚至以旷工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最基本的人文关怀,既不合情,亦不合理,更不合法。遂判决某设计研究院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从6月17日起向刘某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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