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缩水”整十年,影响养老金!退休老人该如何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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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虽然极少能被当事人看到,但它在工作期间,尤其在退休的时候,都会对公民的生活发生重大影响。北京二中院调研涉养老保险行政诉讼的相关案件后发现,在人生漫长的几十年里,一旦公民档案管理不当,该有的证明材料在档案中遍寻不见,对于养老金的核算、发放,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退休时才发现
档案里招工表没有了
2017年5月,工作了大半辈子的王向阳从某国企系统退休,突然发现人社部门认定的他的工龄有问题,他是在1972年参加工作,工龄45年,但退休时核算养老金时,却认定他的工作时间是在上世纪80年代,差了近10年。
“我生于1957年,1972年参加工作。”王向阳立即找到人社部门反映情况。工作人员查询了王向阳的全部档案信息,听他讲了情况,立即给他出主意:既然档案里没有能证明当时参加工作的材料,就得自己去找相关的证明了。只要拿来的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相关要求,就能把时间改过来。
王向阳赶紧回家翻找40多年前的老同事、老朋友们的联系方式,多方打电话,寻求一切可能的帮助。很快,他调到H省之后进入化肥厂的材料逐渐凑齐了,但是之前几年,他在1972年到1978年之间的工作经历,却始终得不到认可。2018年3月6日,人社厅正式做出《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认定他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12月。
“难道我之前6年多的时间,就算白干了?”由于无法认可这份认定,王向阳向人社部申请复议,然而人社部经复议后,维持了H省人社厅的认定。
“我的这些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也都符合国家要求,足够证明我从1972年3月到1978年12月之间的工作情况。”王向阳认为,这期间最大的问题就是他进行了两次跨省调动,想必那部分档案就是在跨省的时候“跨”没了。
特殊时期丢档案
不应由当事人承担损失
被人社部驳回复议的王向阳,依照法律规定中“可以在复议机构所在地提起诉讼”的条款,选择在北京起诉。
一审中,H省人社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人社厅表示,根据国家和H省的政策明文规定,自1996年1月1日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企业职工1995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必须“严格按照连续工龄政策执行”。H省也对此作出了规定,要以办理招工(招干)表、入伍政审表、学校分配表等原始资料为依据,经各级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调配手续成为正式(固定)职工的才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王向阳现有的档案和后期补充的材料里,都没有他在1972年由化工部在南阳所属企业正式招工的材料。而且从河南省到四川省,他还曾经调动过一次工作,档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庭审中,人社部方面也表示,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王向阳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争议的时间,正值特殊的社会历史时期,在此期间,王向阳曾历经多次工作调动,在这种特殊环境下,各种主客观原因均有可能发生职工人事档案丢失的情况。作为具有退休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充分尊重客观历史事实及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利益的原则,对在特殊历史时期发生人事档案丢失的职工的工龄情况进行审慎和积极的认定。
法院认为,王向阳人事档案中有个人自述部分履历材料以及家属履历材料,有40多年来组织形成的各类工资晋级审批表、工资表,他同时又出具了几名同时期工作的同事所作出的证人证言,三家用工单位出具的函件,已经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向一个相对明确、客观的事实,即由王向阳自1972年进入原化工部位于南阳的某厂工作,于1975年10月调入四川泸州,再于1978年12月调入原H省化肥厂直至办理退休。在案证据更是显示,他在调往H省时,原厂出具的《职工离厂通知单存根》《工资介绍信存根》以及《介绍信》等原始资料,足以证实他参加工作的时间早于1978年12月。法院一审支持了王向阳的诉求,责令H省人社厅重新审核认定王向阳的连续工龄;撤销人社部的复议决定。
一审宣判后,H省人社厅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整个档案袋都没了
员工可向原单位索赔
北京二中院陈丹法官说,从现在二中院掌握的案子来看,涉及因丢失档案材料而让公民本人受损失的事儿,主要发生在跨区域人员调动的过程中。“从一个省调到另一个省工作,有的是大型企业在系统内调动,有的是调出了本系统,档案材料丢失确实和单位档案管理的规范程度直接相关,涉及档案的事儿,老百姓应尽的义务本来就十分有限,很难要求老百姓对自己从未见过的档案尽什么义务。”
确实有少数丢失情况是发生在公民自己转递档案的过程中。陈丹表示,个人只有在部分需要主动提交档案材料的时候,才应有所注意。比如某人被单位派往基层单位任职交流,交流期满后应由对方单位开具材料,证明自己在此段时间内的工作地点,然后将这份材料交还给自己的本单位。
“如果整个档案袋全都没了,员工可以向原来的单位索赔,按相关法律法规,原单位的赔偿额差不多在6万元左右。但是如果是丢失部分材料,法院和人社部门就只能协调当事人,与原单位商议解决。”陈丹说,这里面最大的困难,就是在相当比例的案件中,“原单位”或破产,或改制,早就不存在了,这就直接导致当事人欲告无门。
陈丹法官表示,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官不仅要确保适用法律和政策准确无误,实际上还要尽量尊重行政机关作出的判断。“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一个案子也同样很可能会影响到与之类似的其他当事人,从而影响到一大批人。我们每次适用法律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都得慎之又慎。”她说,国家的退休、养老、保险政策一直在调整中,作为公民个人来讲,虽然很难要求档案保管机构始终不犯错误,但还是可以做到“自身不出问题”。“对于这些政策,我们每一个劳动者,都还是应该有所了解,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配合用人单位搞一些小动作。一旦在养老问题上出现纰漏,最终公民自身遭受的损失,很可能远大于曾经获得的‘擦边球’收益。”陈丹说。(文中王向阳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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