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为由主张时效中断 不合规则官司坠入“陷阱”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徐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在劳动争议中,员工能否以生病为由主张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断?8月2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认为,以生病为理由主张诉讼时效的中断,不予支持。
2018年3月14日,刘铭入职海安一家家具公司,担任厂长一职。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月薪2万元。刘铭对待遇甚为满意,本以为高薪工作会开启美好生活,但天有不测风云。
2018年5月,刘铭查出自己肾结石积水并伴有尿毒症风险。此后,刘铭与公司产生矛盾。同年7月3日,在工作不到4个月后,刘铭从家具公司离职。2019年8月2日,刘铭微信联系其家具公司的前工友李某,请求其帮忙向公司讨要剩余工资,但未果。
2020年6月18日,刘铭向海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家具公司支付其工资、赔偿金、医疗补助等费用。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超过一般的劳动关系,不予受理。刘铭遂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家具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刘铭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刘铭以其患病需要治疗为由,主张仲裁时效中断。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铭与家具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生病不能成为仲裁时效中断的理由。本案中,刘铭于2018年7月3日与家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却在2020年6月18日才向海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远远超过了1年的申请仲裁时效。刘铭以生病为由主张时效中断,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海安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刘铭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刘铭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刘铭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主要涉及生病对时效计算的影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言外之意,如法律规定另有特殊时效的,则优先一般时效进行适用。申言之,本案涉及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刘铭于2018年7月3日同家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排除正当因素下,其最迟应当于2019年7月2日前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其主张权利时已明显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
关于刘铭所提到的生病因素导致时效中断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综观案情,刘铭从家具公司离职后,长时间和家具公司处于“两不找”的真空状态,期间并未发生上述中断诉讼时效情形的事实,因此,以生病为由,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那生病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里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五种障碍情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因此,生病不会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而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但是,生病是否可能构成阻碍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此时要分情况而论,如果权利人所得为重大疾病,已经严重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重大疾病需要采取特殊治疗方法或去特定治疗场所,给其权利行使造成时间或者空间上的障碍,此时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重大疾病事由也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但普通疾病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本案中,刘铭未就其疾病符合时效中止的疾病情形而进行举证,因而本案也不具备时效中止的条件。
在此,法官提醒,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要及时行使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旦过了“保质期”,则悔之晚矣。(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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