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韩某于2021年6月9日进入某摄影公司工作。2021年11月5日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韩某在职期间,摄影公司均足额支付工资。2022年3月17日,韩某主动离职,认为摄影公司于2021年6月9日至11月4日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二倍工资,故申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虽摄影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才与韩某补签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已实际覆盖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共识,摄影公司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仲裁委员会对韩某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法律规定系带有惩罚性质的条款,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就补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劳动者权益亦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仲裁: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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