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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遛狗拴绳,对宠物犬负责的爱!

日期:2023-05-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随着宠物犬饲养的不断增多,近年,涉犬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家养宠物犬若遭遇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呢?今天小编带大家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王某的宠物狗在无牵引绳的情况下,从道路旁的绿化带窜出,穿越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与李某驾驶车辆的右后轮接触,宠物狗随即倒地,不久后死亡。

王某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地的位置应该能够看到宠物狗的位置和预判狗的行进方向,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在发生事故后,应该能够感觉到自己车辗压到物体,并应停下车查看事情的原由和真相,相反李某却开车逃逸了。

李某则认为,其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王某的宠物狗与其驾驶车辆的右后轮接触,宠物狗体型较小,且事发在晚上,自己根本就不知道发生这种情况,故并未停车查看。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户外遛狗未牵牵引绳,放任宠物狗进入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从监控视频来看,宠物狗进入机动车道的速度较快,宠物狗从绿化带窜出时,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的车头已经超越了宠物狗的行动路线。此情况超越了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够提前观察或者预判的范围。且考虑到当时事发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的通行的车辆、人员情况以及案涉宠物狗体型较小的情况,王某所主张的李某明知发生了案涉宠物狗与其驾驶的机动车右后轮接触的情况,难以认定。且加之李某对案涉宠物狗接触李某驾驶机动车右后轮情况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苛责其承担救助的义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不得影响道路上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王某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对宠物狗应当尽到看管、约束义务。李某在机动车道路上正常行驶车辆,王某的宠物狗并未栓系,导致宠物狗从绿化带窜出,并在机动车道路上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后轮相撞。王某未能看管好宠物狗,与往来的车辆发生事故,王某自身存在过错。且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的车头已经超越了宠物狗的行动路线,在李某视线盲区内,李某无法采取措施避让,故法院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对宠物狗的死亡存在过错。最终,北京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法律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戴犬牌并系犬绳等。养犬拴绳不仅是对养犬人的必要约束,更是对其权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并不存在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现有证据均表明车辆驾驶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而王某未拴绳遛狗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李某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拴绳遛狗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造成自身损失的,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自己承担后果。所以,本着对自己、他人、宠物负责的原则,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为自己的爱犬拴绳,既可以放心安全的遛狗,防患于未然,也可以让周围的人安心,让养犬人和周围的人有了共享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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