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遛狗时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2019年1月22日,12岁的小刘在遛狗时,宠物狗突然扑向1岁的小张并撕咬其头部和面部,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因双方赔偿费用未协商达成一致,小张一方将小刘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法庭上,小张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32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万多元,还需支付25万元。经法院审理,小刘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代偿。小刘作为一名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不当的遛狗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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