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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特殊犬”领养“须知”

日期:2023-05-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则来自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淘汰犬出售公告》登上微博热搜,引起网友热议,并跃跃欲试。

在此,法官提示,此领养“淘汰犬”非“儿戏”,下面的涉法问题应了解!

一、 竞买受训犬,拍卖手续知多少

根据网站公告“出售方式”:统一观看每头犬视频后,竞价出售,所有犬起价均为200人民币,每次出价加价为50元及其整数倍。一犬一竞,价高者竞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条文将拍卖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将其纳入有名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同时,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除买卖合同成立、效力等条款受《民法典》调整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特殊规定。

《拍卖法》规定了买受人的义务主要为: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因此,参与“淘汰犬”竞拍时,必须要根据公告要求服从竞拍规则,一经出价不得撤回或反悔,及时根据竞拍约定交纳价款,按照约定及时领取中标犬等。

二、 受训犬虽好,规范养犬更重要

202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条对于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进行了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除了接种疫苗、申请登记、出门牵引之外,不同地区的公民还要遵守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以北京市为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养犬需要缴纳管理服务费,禁止饲养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养品种和超过体高标准的犬。本次公告中出售的犬只品种多为德牧、马犬等大型犬,领养人确定领养之前要查询当地的管理条例是否允许饲养,否则将无法办理年检手续。

三、 养犬不“任性”,选择须负责

公告中,对竞购人的责任作出要求,承诺“在认养期间遵守所在地政府关于养犬的规定,文明养犬;对所认养的犬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不得转卖或转让;善待认养犬只,对其进行妥当饲养管理,直至自然死亡,如未履行此承诺承担全部责任”。

竞购人一经作出承诺,即与送养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有效,订立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旦违约须承担相应责任。公告中提及的“如未履行此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犬只的终身饲养负责。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淘汰犬出售公告》里要求:弃养、送人都是不被允许的。这将使领养人慎重考虑领养犬只,同时也提高了领养门槛。在办理后续领养手续时,可以再另行订立领养协议、登记领养人信息等,以此约束领养人行为。

二是管理犬只行为,文明养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二百四十七条针对宠物伤人谁来买单的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定。饲养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时,主人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若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即使能够证明受侵害人存在故意,仅能够减轻责任。因此,饲养者应文明养犬,为犬只佩戴牵引绳或嘴套,维护公共秩序和他人权益。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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