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应该如何赔偿?
案例:2017年1月29日,宁波一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致一人死亡的事件。经死者同行人员陈述,当日下午他和死者因未购票,从动物园北门西侧,无视警示标志翻越动物园外围墙进入老虎散放区,才导致这一惨案发生,事后园区录像也印证了他的陈述。
无独有偶,广州一野生动物园内,一段斑马伤人的小视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中流传,引起网友的关注;河北秦皇岛一野生动物园内,女子在白虎园区自行下车参观时遭到老虎袭击受伤,事发后园区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并把伤者送至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最终女子不幸身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案例的关键点在于,动物园是否能够证明它尽到了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防护网等措施保护游客的安全。但这些案件中有个共同特点,受害人因为重大过失使自己受到了损害,例如:私自翻越立有警示标志的围墙、在禁止下车的区域私自下车参观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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