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栓狗绳致孕妇流产 民事赔偿要担责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陶敬渊,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今年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但仍有一些宠物主人未予重视而酿成恶果。近日,常熟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
2021年4月,已经怀孕一月有余的杨某骑车经过一家小型超市时,被超市店主饲养的狗追逐,虽未发生碰撞或撕咬,但杨某仍受到惊吓。回家后杨某感到身体不适。次日前往医院就诊,但仍未能保住胎儿。后杨某夫妇到超市与店主赵某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其医疗费590元,并支付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8000元,并要求赵某赔礼道歉。
赵某到庭后认为,当时其饲养的宠物狗确实没有栓绳,但是因为杨某的车上载有另一只小狗,故其宠物狗才追逐了一小段距离,情况并不紧急。杨某的诉请部分过高,且被狗追逐不一定是导致杨某流产的主要原因。
后经庭前调解,赵某认识到其未系狗绳的过错。法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初步拟定杨某因流产应获得的误工期、营养期等期限和标准,后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一次性支付杨某包括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在内的全部损失合计6200元,赵某当场履行完毕。(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较之《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则更为细致: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养犬个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养犬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严格管理饲养犬只,是饲养人的法定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原则上需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未对其饲养的动物尽到看护义务,导致其追逐杨某,应当对发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而杨某的流产与被狗追逐之间是否存在完全的因果关系,双方考虑到诉讼成本与鉴定风险,最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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