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伤家养鹅,实际管理人是否应担责?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田文婧 王迪萱,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流浪狗咬伤他人财物,究竟谁来担责?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滕某在自己的养殖区从事鹅苗养殖工作。2019年4月,养殖区域附近设立一个施工项目部,李某负责项目所在工地的日常看护。2020年年初,滕某发现自己的二百余只鹅苗被工地上饲养的狗咬死,于是将作为管理人的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鹅苗损失。李某觉得甚为委屈,涉案犬只是一只流浪狗,并不是自己的狗,自己只是将其拴在了工地内,不应当为该犬只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将涉案犬只拴在工地的行为,已存在占有涉案犬只的意思表示。李某作为涉案犬只的实际管理人,应对涉案犬只承担管理、约束的责任,但其未尽到该责任,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查明实际损失的前提下,本院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滕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人的认定应当采用直接管理控制为标准。本案中的被告虽然不是涉案犬只的所有人,但是其“拴”的行为已经具有占有意思,并且对涉案犬只也具有直接的管理控制能力,故应当认定其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任何过错,也要对其饲养、管理动物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这种看似严苛的规定,主要是由于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其行为具有极大的不可预见性,唯有加大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才能防止更多损害行为的发生。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宠物伤害责任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故意造成的,责任可以减轻。可见,在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即便是受害人故意为之,也不能完全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养宠族”的日益庞大,养宠物给生活带来乐趣与惊喜的同时,由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也极易引发一些“事故”。家中有宠物的居民一定要按照规定文明、规范养宠,应当登记的宠物要及时在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在携带自己的爱宠外出时拴好狗绳、带好嘴套,定期为其注射疫苗。对流浪狗、流浪猫进行爱心投喂的人士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如果与其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或者管理关系,一定要尽到足够的管理和注意义务,防止其出现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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