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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撞人”致人伤残,饲养人担责

日期:2023-01-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狗撞人”致人伤残,饲养人担责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张荣鑫,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R市M镇的于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上班,路途中,老张家的狗突然冲向马路扑向于女士电动车前轮内,导致于女士摔倒。后于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同时于女士伤情被评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于女士无责任,并查明此狗系老张所养,且已饲养两年时间。事后,于女士要求老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5万余元。老张表示自家的狗未撞倒于女士,且交警部门也未认定自己负有责任,其拒绝对于女士进行赔偿。因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无果,于女士遂起诉老张。

于女士认为,自己本是正常驾驶电动车,被老张家冲出的狗撞倒是事实,老张系狗的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可争议。老张认为,其家的狗没有撞倒于女士,而且交警部门亦未认定其负有责任,故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如皋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出警笔录证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狗撞于女士电动车致使于女士受伤,于女士无责任,此狗系老张养的狗。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饲养人即老张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评析】本案中,老张作为狗的饲养人,老张未对狗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导致狗撞倒于女士正在骑行的电动车导致其受伤,且于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老张应承担对于女士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老张虽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结果有异议,但并未申请复核,且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今社会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家中饲养狗本没有错,这是每个人的自由。但是避免养狗伤人,才能更好地享有养狗的自由。过于重视狗的自由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主人对狗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作为一名爱狗人士,应尊重社会公德,避免宠物伤到他人。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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