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饲养“禁养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3-01-1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饲养“禁养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洪善伦,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案件。

阿明家饲养了一只法国斗牛犬,平日将斗牛犬关在笼中饲养。2019年6月的一天下午,阿明的家人将斗牛犬从笼中放出,邻居沈阿婆回家路过阿明家时,该斗牛犬挡住了沈阿婆的去路,沈阿婆欲从斗牛犬身侧绕行,斗牛犬突然向沈阿婆扑跳追逐,沈阿婆受惊吓急忙倒退,导致摔倒受伤,经鉴定,沈阿婆的伤情构成十级残疾。后沈阿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阿明饲养的斗牛犬属于个人禁养犬只,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阿明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无任何证据表明沈阿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对其所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2021年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届时,携带犬只不系犬绳将涉嫌违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犬只饲养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合法合规饲养、管理犬只,否则,不仅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若致他人损害,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